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