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