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