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四十六条有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事实材料直接转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