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