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四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