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通过各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