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 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