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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