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十八条已修改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分别由法制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出批准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