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十七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