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