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