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