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指导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