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指导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