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