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