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不得用下列欺行霸市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五)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