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有偿服务;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有偿服务;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有偿服务;

(四)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或者符合要求的有偿服务;

(五)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实行不提供或者中断、削减提供相关商品、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