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用下列欺行霸市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一)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三)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四)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

(五)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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