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有效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一)投标人之间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及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二)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的投标书;(三)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标底告知投标人;(四)招标人在评标定标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不平等待遇;(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