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