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