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盐业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未设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部门行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