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土地、矿产、海洋、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盐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