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