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