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有损盐业生产的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或建筑物;造成盐业生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