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进行补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