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开发或生产,限期拆除生产设备,没收生产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