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

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

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