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必须是碘盐并实行小包装。食盐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保管使用方法等。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印制、购销食盐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