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同一职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