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请任命。经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同一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