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