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