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出水水质超出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运行,没收不正常运行其间获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