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出水水质超出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运行,没收不正常运行其间获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