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