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31Amended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