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