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