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第八条已修改在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封闭;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