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