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审批机关依照审批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