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