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设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