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沟道、渠道、风景名胜区水体、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由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