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对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国家规定免征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