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