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条例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