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怠于履行监察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